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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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如果申請單位接受司法院的補助金額占到採購金額的一半以上,且補助金額超過公告金額,則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採購,並受到司法院的監督。如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仍應參照政府會計的相關規定進行採購事宜。 2. 在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情況下,申請單位在申請時應保證按照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如果未按規定進行操作,應將已撥付的補助款項退還。 3. 如果申請單位隱匿不實或造假,則應不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的款項。 參考資料: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11條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切結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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