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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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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單位接受本院補助而辦理之採購案,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應受本院之監督;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亦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2. 2.前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申請單位申請時應切結確實依該法有關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時,應將已撥付之補助款繳回。
  3. 3.申請單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不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如果申請單位接受司法院的補助金額占到採購金額的一半以上,且補助金額超過公告金額,則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採購,並受到司法院的監督。如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仍應參照政府會計的相關規定進行採購事宜。 2. 在適用政府採購法的情況下,申請單位在申請時應保證按照該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如果未按規定進行操作,應將已撥付的補助款項退還。 3. 如果申請單位隱匿不實或造假,則應不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追回已撥付的款項。 參考資料: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11條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切結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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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單位接受本院補助而辦理之採購案,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