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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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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單位接受本院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並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院准後方得變更;核准變更之費用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者,準用第六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按完成結報核銷及核定變更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差額部分,撥付下一季款項。
  2. 2.接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每月填具家事事件專案服務執行概況統計月報表,送交該管法院據以填報E化報表陳報本院審核。
  3. 3.本院對於核定之補助案件,得委託會計師針對年度接受補助之申請單位進行補助經費之帳目稽查工作;並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或隨時派員抽查考核,以了解辦理情形,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4. 4.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應追回或不撥付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及通知主管機關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或酌減本案之補助,並核定於次一年度起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12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單位一旦接受本院的補助款項,應依照原計畫執行,並專款專用,不能將這筆款項轉為其他用途。同時,申請單位應建立完整的補助案件檔案備查。若碰到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計畫,則必須先經本院核准後方能進行變更。如果變更計畫的費用包含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的費用,應按照第六條第二項後段的規定辦理,即依照完成結報核銷及核定變更後的金額,撥付下一季的款項。 2.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接受補助的申請單位應每月填寫家事事件專案服務執行概況統計月報表,提交給該管法院,作為填報E化報表陳報給本院審核的依據。 3. 依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本院對於核定的補助案件,可以委託會計師對接受補助的申請單位進行補助經費的帳目稽查工作。同時,本院也可以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或隨時派員進行抽查考核,以了解申請單位的執行情況,並要求申請單位配合進行相關工作。 4. 根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對於補助款的運用考核,如果發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報銷的情況,除了應追回或不撥付該部分的補助經費並通知主管機關外,還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程度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或酌減本案的補助,並核定從次一年度起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 - 司法院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中心補助辦法 - 司法院家事事件專案服務中心補助辦法執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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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單位接受本院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並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