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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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法規「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4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釋義: 根據第1項的規定,民間團體可以申請補助的項目包括:提供家事事件專案服務的專職社工、社工督導或其他專業人員的費用;志工諮詢或關懷服務的費用;家事服務中心人員和志工的教育訓練、方案督導、個案研討以及觀摩會的費用;以及其他經由司法院核准的項目。 根據第2項的規定,各項補助的基準由司法院定之,並根據當年度的施政計畫、預算額度、申請情況和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根據第3項的規定,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的各項款合計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和該團體所定委託契約的總金額。然而,在偏遠島嶼或經由司法院酌情考量,主管機關的財力分級以及當地社會資源互通不易的地區,此限制不適用。 範例:一個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其中包括支付兩名專職社工的費用和專業監督的費用。根據第2項的規定,司法院可以根據當年度的施政計畫和預算額度,調整補助金額。例如,如果該年度的預算額度增加,司法院可以考慮增加補助金額。 參考資料: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家事事件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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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