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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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同一法院只能補助一個民間團體提供服務。然而,如果主管機關因社會福利資源不足等特殊情況,委託不同的民間團體在同一法院的家事服務中心提供服務並經司法院核可,各民間團體可以按照委託契約申請補助不足的費用。各團體申請補助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各委託契約的總金額。 2. 如果主管機關委託同一個民間團體在同一法院的家事服務中心和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提供服務,則只能補助家事服務中心的不足費用。 3. 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主管機關委託不同的民間團體在同一法院的家事服務中心提供服務,民間團體可以根據各委託契約申請補助。同樣,如果有兩個以上的主管機關委託同一個民間團體,情況也是相同的。 參考資料: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最新版本法規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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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