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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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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三月底前或受主管機關委託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一、經主管機關章之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含其所屬單位)之委託契約、合約書或委託辦理該項服務之證明。 三、章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四、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院或法院通知應備之文件。
  2. 2.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由本院通知法院及申請單位核定補助計畫之金額,並將核定金額按季撥付至法院國庫存款戶。
  3. 3.法院得按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預撥第一季款項至申請單位為辦理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並按完成結報核銷之金額,撥付下一季款項後,通知申請單位並副知本院。
  4. 4.前項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5. 5.申請單位未設立專戶者,於依規定檢附辦理結報核銷應備文件後,始得向該管法院請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的相關法規為「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其中第6條訂明以下內容: 1.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可以在每年度三月底前或受主管機關委託後一個月內,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 經主管機關核章之申請書。 - 主管機關(含其所屬單位)之委託契約、合約書或委託辦理該項服務之證明。 - 章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 - 計畫書。 - 其他經本院或法院通知應備之文件。 2. 經核准的申請,本院會通知法院及申請單位核定補助計畫的金額,並按季撥付至法院國庫存款戶。 3. 法院可以預撥核定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第一季款項,撥入申請單位為辦理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計畫所設立的專戶。並在完成結報核銷後,撥付下一季款項,通知申請單位並通知本院。 4. 專戶存款計息儲存,且專款專用。專戶所產生的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5. 如果申請單位沒有設立專戶,則需要依規定檢附辦理結報核銷的應備文件後,才能向該管法院請款。 這是司法院為了協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所訂立的法規,其目的是確保補助金款項正確使用,並提供相關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機制。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補助金款項的適切使用,以及提供給民間團體辦理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的經費支援。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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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6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三月底前或受主管機關委託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