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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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時,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 2.家事服務中心場所及必要之軟硬體設備所需費用,除經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核准者外,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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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3 條的規定: 1. 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如果預算不足,民間團體可以依據該辦法申請補助。 2. 家事服務中心的場所和必要的軟硬體設備所需的費用,除非經過司法院的核准,否則不予以補助。 這些規定意味著家事服務中心的運作需要足夠的經費支持,並且場所和設備的購置必須經過司法院的批准。如果預算不足,民間團體可以申請補助以彌補財務上的困難。該辦法的目的是確保家事服務中心能夠正常運作,以提供適當的支援和服務。具體的資料和範例可在司法院相關法規或相關公告中找到。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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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