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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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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時,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2. 2.家事服務中心場所及必要之軟硬體設備所需費用,除經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准者外,不予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3 條的規定: 1. 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應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如果預算不足,民間團體可以依據該辦法申請補助。 2. 家事服務中心的場所和必要的軟硬體設備所需的費用,除非經過司法院的核准,否則不予以補助。 這些規定意味著家事服務中心的運作需要足夠的經費支持,並且場所和設備的購置必須經過司法院的批准。如果預算不足,民間團體可以申請補助以彌補財務上的困難。該辦法的目的是確保家事服務中心能夠正常運作,以提供適當的支援和服務。具體的資料和範例可在司法院相關法規或相關公告中找到。

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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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3 條規定:「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時,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家事服務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