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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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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指法院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之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以下簡稱家事服務中心)。 二、民間團體:指受主管機關(含其所屬單位)委託,於家事服務中心提供服務之下列單位: (一)財團法人。 (二)以推展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慈善、宗教、文教、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經立案之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三、申請單位: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家事事件專案服務:指對家事事件提供陪同出庭、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監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心理諮商輔導,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之提供、宣導、諮詢、協助輔導、轉介與法定通報等服務。 五、志工:指民間團體於家事服務中心所運用從事諮詢或關懷服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2. 2.前項第四款之陪同出庭,包括出庭前準備、出庭時陪同及出庭後之輔導;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包括諮商輔導、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衛生醫療、就業輔導、法律扶助、原住民、新移民及其他社會或社會福利事項;轉介包括事後資料整理、記錄、電話詢答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2條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指法院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之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家事服務中心)。 二、民間團體:指受主管機關委託,在家事服務中心提供服務的財團法人或以推展社會福利、醫療衛生、慈善、宗教、文教、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經立案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 三、申請單位:指依本辦法申請補助的民間團體。 四、家事事件專案服務:指對家事事件提供陪同出庭、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監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心理諮商輔導,以及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之提供、宣導、諮詢、協助輔導、轉介與法定通報等服務。 五、志工:指民間團體在家事服務中心運用從事諮詢或關懷服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根據這些定義,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專案服務給家事事件當事人,並透過民間團體的參與,在法院提供的場所中整合相關資源和提供必要的服務,以協助當事人解決家事問題。這些服務包括陪同出庭、監督未成年子女交往、監護權或親權訪視調查、親職教育輔導、法律諮詢和心理諮商輔導等。此外,志工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提供諮詢或關懷服務。這些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讓家事事件當事人能夠獲得更完善的支援和服務,使家事訴訟程序更順利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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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指法院依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供場所、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