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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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 二、逾申請期限。 三、不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 四、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盡。 五、補助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 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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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的相關規定可以在「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的第10條中找到。根據該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二、逾申請期限;三、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補助項目;四、當年度編列的補助經費預算已用盡;五、補助預算未獲得立法院通過;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的原因。 例如,根據「司法院裁定法廢止規定與釋義」(最新修正日期為2020年),如果當事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補繳裁判費,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法院可以命令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上訴的缺陷。這些法規可以作為解釋「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10條的參考依據。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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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