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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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申請案之結報核銷,應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法院審核後,將核定撥付結報核銷補助款通知申請單位,並將費用結報明細表函送本院。
- 2.按季撥付之款項如有賸餘,應於每年度最後結報申請時,連同專戶利息,依規定辦理繳回法院事宜。但每年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繳回。
- 3.法院應於每年度最後一次結報核銷補助款時,函轉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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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的相關事項如下: 1. 根據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申請案的結報核銷應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法院審核後,將核定撥付結報核銷補助款通知申請單位,並將費用結報明細表函送至司法院。 2. 按季撥付的款項如果有賸餘,應於每年度最後結報申請時,連同專戶利息,依規定辦理繳回法院的事宜。但是,每年利息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的情況下,可以免予繳回。 3. 法院應在每年度最後一次結報核銷補助款時,函轉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至司法院。 以上釋義參考了「司法院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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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