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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申請案之結報銷,應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法院審核後,將核定撥付結報核銷補助款通知申請單位,並將費用結報明細表函送本院。
  2. 按季撥付之款項如有賸餘,應於每年度最後結報申請時,連同專戶利息,依規定辦理繳回法院事宜。但每年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免予繳回。
  3. 法院應於每年度最後一次結報核銷補助款時,函轉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算表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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