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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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申請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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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文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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