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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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9 條共有2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法院收受申請案件後,應先行審核並辦理相關事項,根據申請的符合與否進行審查處理。如果申請符合規定,則 包括申請應備文件連同層報本院複審。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但可補正的情形,則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且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則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 根據第二項規定,第一款複審由本院依據申請項目進行審查,並在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本項規定包括以下事項的審查: 1. 申請補助項目的妥適性。 2. 經費總額以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的項目和金額。 3. 經費編列的合理性。 4. 計畫案的完整性。 5. 計畫的規模和推動方式。 6. 預期成果。 以上是根據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9 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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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