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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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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收受第六條第一項及前條申請案,應先行審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應備文件,層報本院複審。 二、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 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
  2. 2.前項第一款複審,由本院依申請項目審查下列事項,並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二、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計畫案之完整性。 五、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六、預期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9 條共有2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法院收受申請案件後,應先行審核並辦理相關事項,根據申請的符合與否進行審查處理。如果申請符合規定,則 包括申請應備文件連同層報本院複審。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但可補正的情形,則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且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則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 根據第二項規定,第一款複審由本院依據申請項目進行審查,並在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本項規定包括以下事項的審查: 1. 申請補助項目的妥適性。 2. 經費總額以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的項目和金額。 3. 經費編列的合理性。 4. 計畫案的完整性。 5. 計畫的規模和推動方式。 6. 預期成果。 以上是根據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9 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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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9 條規定:「法院收受第六條第一項及前條申請案,應先行審核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應備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