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條是根據憲法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制定的法規。根據最新的憲法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如下:“控告聲請書應以原告傳真至法院,或自聲明處機關網站下載於法院提存,本法未規定者,施行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這表示當控告聲請書不能傳真至法院時,可以透過聲明處機關網站進行下載並提存於法院。
- 憲法訴訟法法規
-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憲法訴訟法 第 9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