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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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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條是根據憲法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制定的法規。根據最新的憲法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如下:“控告聲請書應以原告傳真至法院,或自聲明處機關網站下載於法院提存,本法未規定者,施行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這表示當控告聲請書不能傳真至法院時,可以透過聲明處機關網站進行下載並提存於法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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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