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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2 條

  1. 1.憲法訴訟卷宗之保管、使用、歸檔及保存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2. 2.相關訴訟資料應保存者,應編為憲法訴訟卷宗(以下簡稱卷宗)。
  3. 3.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應別於卷宗之外另列冊保管,供大法官評議案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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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憲法訴訟卷宗的保管、使用、歸檔和保存事項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根據這個法條,相關的訴訟資料應該被編為憲法訴訟卷宗,而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則應該另外列冊保管,以供大法官評議案件參考。 這個資料對於解釋憲法訴訟卷宗的保管、使用、歸檔和保存事項提供了清晰的規定,並且指出了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的特殊處理方式。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憲法訴訟卷宗的有效管理和保存,以保障相關訴訟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並為大法官提供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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