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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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之保管、歸檔及保存,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辦理;卷宗之電子卷證,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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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3 條,卷宗的保管、歸檔及保存工作由憲法法庭書記廳負責。這包括實體卷宗和電子卷證的處理。具體的辦法可能包括建立適當的資料管理系統,確保卷宗的安全和可追踪性。根據該辦法,書記廳應該遵循相關法律和規章,確保卷宗的正確保存和管理。此外,書記廳也應該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監管和審計工作,以確保卷宗的合規性和可信度。 參考資料: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18年5月1日)
- 電子卷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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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