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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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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之保管、歸檔及保存,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辦理;卷宗之電子卷證,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3 條,卷宗的保管、歸檔及保存工作由憲法法庭書記廳負責。這包括實體卷宗和電子卷證的處理。具體的辦法可能包括建立適當的資料管理系統,確保卷宗的安全和可追踪性。根據該辦法,書記廳應該遵循相關法律和規章,確保卷宗的正確保存和管理。此外,書記廳也應該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監管和審計工作,以確保卷宗的合規性和可信度。 參考資料: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18年5月1日)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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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3 條規定:「卷宗之保管、歸檔及保存,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以下簡稱書記廳)辦理;卷宗之電子卷證,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