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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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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有遺失、污損、轉借、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或擅自拆卷、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及增加等破壞或變更卷宗內容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4條,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卷宗,並且禁止進行以下行為:遺失、污損、轉借、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擅自拆卷、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及增加等破壞或變更卷宗內容的情況。 由此可見,該法條對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有明確的保管義務和禁止行為的限制,以確保卷宗內容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卷宗資料的完整性,並確保只有相關人員才能獲得許可以閱覽、抄錄、攝影等方式使用卷宗資料。 參考資料: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書記官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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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4 條規定:「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有遺失、污損、轉借、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或擅自拆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