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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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4條,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卷宗,並且禁止進行以下行為:遺失、污損、轉借、非法提供他人檢閱、抄錄、攝影、擅自拆卷、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及增加等破壞或變更卷宗內容的情況。 由此可見,該法條對書記官或卷宗持有人有明確的保管義務和禁止行為的限制,以確保卷宗內容的完整性和保密性。這條法條的目的是保護卷宗資料的完整性,並確保只有相關人員才能獲得許可以閱覽、抄錄、攝影等方式使用卷宗資料。 參考資料: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書記官名詞
- 持有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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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