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18 條
- 1.辦理已逾保存年限卷宗之銷毀,書記廳應指派檔卷管理人員全程監督,並於銷毀之卷宗目錄或清冊及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上登載銷毀之註記。
- 2.已銷毀卷宗之目錄或清冊,應併同核准銷毀之文件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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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8條的規定,對已逾保存年限的卷宗進行銷毀時,書記廳應指派檔卷管理人員全程監督,並在銷毀的卷宗目錄或清冊及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上做出銷毀的註記。此外,已銷毀的卷宗目錄或清冊應永久保存,並連同核准銷毀的文件一起保存。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憲法訴訟案件的卷宗已超過保存年限,根據第18條的規定,書記廳應指派檔卷管理人員監督銷毀過程,並將銷毀的卷宗目錄或清冊上載至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上,同時將核准銷毀的文件永久保存。例如,一個憲法訴訟案件的卷宗已超過保存年限,法院會指派相關人員進行銷毀,並在卷宗目錄或清冊上做出銷毀註記。同時,法院也會將核准銷毀的文件保存下來,以作為記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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