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第 19 條
永久保存卷宗之電子卷證,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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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9條,永久保存卷宗之電子卷證,應永久保存。這表示法院應將永久保存的卷宗電子化,以確保卷證的保存及安全性。在電子卷證永久保存的情況下,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查詢卷證相關資料,同時也能夠節省實體文件的存儲空間。 根據台灣司法院的相關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系統的透明度和文件的完整性,並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舉例如下:在一個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要求法院提供特定的卷宗檔案,以便他們能夠瞭解案件的進展和相關證據。根據這項法規,法院應該將這些卷宗檔案進行永久保存,以確保原告和被告能夠充分行使其訴訟權利。 此外,根據台灣司法院的相關資料,這項法規的制定也是為了適應數位化時代的發展,提升司法系統的效能和便利性。現在,許多法院已經開始將卷宗電子化,並通過相應的系統來管理和保存這些電子卷證。這樣一來,法院可以更快速地查找和檢索相關資料,同時也能夠更好地保護卷證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總結來說,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9條要求永久保存卷宗之電子卷證,以確保司法系統的透明度和文件的完整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同時也促進司法系統的現代化和數位化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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