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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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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已集管或歸檔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卷宗,未能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編訂者,依其原來之卷宗編訂方式。
  2. 2.本辦法施行前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之卷宗,書記廳應造具清冊,經主管人員審後,移交司法院秘書處保管;逾保存年限者,由該處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集中管控或歸檔的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卷宗,如果無法按照第2條第3項的規定進行編訂,則應按照原來的卷宗編訂方式進行處理。 2. 本辦法實施前大法官決議不受理的卷宗,書記廳應該制作清單,經主管人員審核後,移交給司法院秘書處保管。超過保存年限的卷宗,應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一個大法官審理案件的卷宗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集中管控,但未能按照新辦法的要求進行編訂,那麼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應該按照原來的卷宗編訂方式進行處理。 另外,如果一個案件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被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則書記廳應該製作清單,並經主管人員審核後,移交給司法院秘書處保管。超過保存年限的卷宗,根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和銷毀辦法進行處理,以確保文件的安全保存和適當的銷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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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集管或歸檔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卷宗,未能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編訂者,依其原來之卷宗編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