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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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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該印信之質料、種類、等級、印文、製發及啟用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詳情及失職人員議處情形,依第二條之規定申請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10條,當印信毀損或遺失時,申請補發時必須詳細說明該印信的質料、種類、等級、印文、製發及啟用日期,並描述毀損或遺失的詳細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處理情形。申請人需依據第2條的規定進行申請補發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的公章因為意外而毀損,公司代表需要申請補發新的公章。在申請中,公司代表需詳細描述被毀損公章的質料、種類、等級、印文以及製發日期等資訊。同時,公司代表也必須提供被毀損的公章經過以及相關人員的處理情形,如通知監管機構或警方的措施,並遵循及完成補發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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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10 條規定:「印信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該印信之質料、種類、等級、印文、製發及啟用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