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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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10條,當印信毀損或遺失時,申請補發時必須詳細說明該印信的質料、種類、等級、印文、製發及啟用日期,並描述毀損或遺失的詳細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處理情形。申請人需依據第2條的規定進行申請補發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的公章因為意外而毀損,公司代表需要申請補發新的公章。在申請中,公司代表需詳細描述被毀損公章的質料、種類、等級、印文以及製發日期等資訊。同時,公司代表也必須提供被毀損的公章經過以及相關人員的處理情形,如通知監管機構或警方的措施,並遵循及完成補發程序。
- 失職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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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