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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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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條換發及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發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補發之印信,其印文篆法並應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11條,當換發或補發印信時,應在新印信的年月下方鐫刻換發或補發的字樣。對於補發的印信,其印文的篆刻法應與原來的印信有所不同,以便辨識區別。最新的參考資料中有關於這條法規的具體範例,我不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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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前二條換發及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發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補發之印信,其印文篆法並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