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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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12條,當申請補發印信時,申請人需要一併提交啟用日期以及印模的拓片。申請人在領到補發的印信後,應立即停止使用舊有的印信,並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舊有的印信交還以進行銷毀程序。 參考資料:《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2528號,2019年9月3日修正。
- 第七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印信條例 第 7 條條文
-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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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