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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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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印信條例第七條申請補發印信者,應將其暫為製發印信之啟用日期連同拓具之印模(啟用報備表格式同附件二)一併層報,領到補發印信後,應即停止使用,並依第十三條之規定繳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12條,當申請補發印信時,申請人需要一併提交啟用日期以及印模的拓片。申請人在領到補發的印信後,應立即停止使用舊有的印信,並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舊有的印信交還以進行銷毀程序。 參考資料:《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行政院公報,第12528號,2019年9月3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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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印信條例第七條申請補發印信者,應將其暫為製發印信之啟用日期連同拓具之印模(啟用報備表格式同附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