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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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必須申請換發者,應拓具印模表,敘明製發及啟用日期,依第二條之規定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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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9條,對於印信因使用時間久而導致印文模糊,需要申請換發的情況,應該填寫印模表,該表上應該詳細記載印信的製發和啟用日期,並根據該法規第2條的規定進行換發申請。 範例: 根據司法院發布的「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廖先生的律師印章因長時間使用而導致印文變模糊,因此他需要申請換發新的印章。經過填寫印模表,廖先生詳細敘述了原印章的製發和啟用日期,并根據該辦法的第2條規定提出了換發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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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