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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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 2.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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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8條,根據該條的兩項規定進行釋義如下: 1.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 根據此項規定,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如果因業務需要,需要將印信的版模進行拓印或縮小版模進行套印,則必須經過該機關的首長核准。此外,根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也需要將拓模的一份向原製發該印信的機關報備。 例如,假設某機關需要在文件上套印該機關的印信,則該機關的首長必須核准此事,同時也需要將進行拓模或縮小版模的相關資料報備給原製發該印信的機關。 2.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根據此項規定,在進行印信的製版與套印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監督,確保操作的正確性。此外,在套印完畢後,底片和印版應當予以銷燬,或者交由指定的單位或人員進行保管。 依照該規定,例如某機關進行印信的製作與套印過程時,必須指定專人進行監督,確保製版和套印的過程正確無誤。同時,在套印完畢後,底片和印版應當立即銷燬或者移交給指定的單位或人員進行保管。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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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