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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宣誓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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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2. 2.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3. 3.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宣誓條例第3條的規定: 1. 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進行宣誓。 2. 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在指定日期進行宣誓的第一款人員,應該安排另外的日期進行宣誓。 3. 對於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先行擔任職務的情況,應該在三個月內進行補行宣誓。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宣誓是公職人員就職之必要程序,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一些政府機構的官方網站上,可以找到宣誓文本和相關的法令或規定。 參考資料: - 宣誓條例 - 司法院釋字第328號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9

(0190517 制定)

軍官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總理遺囑,實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01227 全文修正)

軍官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21215 全文修正)

軍官軍佐軍屬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決不營私舞弊及授受賄賂,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60621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負責人之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當恪遵憲法及國家法令,忠勤服務,報效國家,決不營私舞弊,妄費公款,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420529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宣誓之監誓人,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為監誓人;各級地方議會議員、議長及省縣民代表大會代表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為監誓人。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官、大法官、考試委員及駐外大使、公使、代辦或其相當之駐外外交官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由總統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各款人員,除本條第一、二兩款規定者外,其宣誓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如其首長因事不能蒞場時,得派員代表監誓。

(0680420 修正)

公職人員宣誓之監誓人,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為監誓人;各級地方議會議員、議長及省、縣民代表大會代表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為監誓人。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官、大法官、考試委員及駐外大使、公使、代辦或其相當之駐外外交官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由總統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各款人員,除本條第一、二兩款規定外,其宣誓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如其首長因事不能蒞場時,得派員代表監誓。

立法理由將現行法第一款所定「由大法官為監誓人」,修正為「由大法官一人為監誓人」,「由同級法院法官為監誓人」,亦併予修正為「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為監誓人」。

(0721111 全文修正)

前條公職人員宣誓,除國民大會代表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於國民大會開會式時宣誓外,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0831229 修正)

前條公職人員宣誓,除國民大會代表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於當選後定期宣誓外,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除國民大會代表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辦理外,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立法理由配合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之修正,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國民大會代表之宣誓設除外規定外,餘維持原條文。

(0950425 修正)

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第一項刪除「宣誓,除國民大會代表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於當選後定期宣誓外,」文字。   二、第二項刪除「除國民大會代表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辦理外,」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0517 制定)

軍官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總理遺囑,實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01227 全文修正)

軍官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21215 全文修正)

軍官軍佐軍屬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決不營私舞弊及授受賄賂,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60621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負責人之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當恪遵憲法及國家法令,忠勤服務,報效國家,決不營私舞弊,妄費公款,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420529 全文修正)

公職人員宣誓之監誓人,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為監誓人;各級地方議會議員、議長及省縣民代表大會代表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為監誓人。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官、大法官、考試委員及駐外大使、公使、代辦或其相當之駐外外交官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由總統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各款人員,除本條第一、二兩款規定者外,其宣誓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如其首長因事不能蒞場時,得派員代表監誓。

(0680420 修正)

將現行法第一款所定「由大法官為監誓人」,修正為「由大法官一人為監誓人」,「由同級法院法官為監誓人」,亦併予修正為「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為監誓人」。

(0721111 全文修正)

前條公職人員宣誓,除國民大會代表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於國民大會開會式時宣誓外,應於就職時宣誓。   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前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0831229 修正)

配合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之修正,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國民大會代表之宣誓設除外規定外,餘維持原條文。

(0950425 修正)

一、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第一項刪除「宣誓,除國民大會代表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於當選後定期宣誓外,」文字。   二、第二項刪除「除國民大會代表依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辦理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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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宣誓條例第 3 條規定:「前條公職人員應於就職時宣誓。前條第一款人員,因故未能於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宣誓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宣誓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