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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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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之監誓人,依下列之規定: 一、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監誓;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誓,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派員監誓。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其他人員,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或派員監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宣誓條例第4條的規定: 一、針對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宣誓,由一位大法官監誓;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以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監誓;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誓,則由各自治監督機關派員監誓。 二、針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以及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的宣誓,則由總統監誓或派員監誓。 三、對於其他人員,則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進行宣誓或派員監誓。 参考资料: - 宣誓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7) - 歷次憲法釋字第5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字彙庫)

立法沿革 8

(0190517 制定)

自治職員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總理遺囑,服從黨義,奉行中央及上級機關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及努力於本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01227 全文修正)

自治職員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及努力於本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21215 全文修正)

省市縣參議員及自治職員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及努力於本職,決不營私舞弊及授受賄賂,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60621 全文修正)

宣誓於就職地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0420529 全文修正)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 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0721111 全文修正)

宣誓之監誓人,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省(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監誓;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誓,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派員監誓。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官、大法官、考試委員及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其他人員,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或派員監誓。

(0820115 修正)

宣誓之監誓人,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省(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監誓;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誓,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派員監誓。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官、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其他人員,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或派員監誓。

立法理由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將本條有關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監誓規定,予以修正,餘維持原條文。

(0950425 修正)

宣誓之監誓人,依下列之規定:   一、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監誓;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誓,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派員監誓。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其他人員,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或派員監誓。

立法理由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國民大會代表、」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 政務人員名詞
  • 第二條條文
(0190517 制定)

自治職員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總理遺囑,服從黨義,奉行中央及上級機關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及努力於本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01227 全文修正)

自治職員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及努力於本職。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21215 全文修正)

省市縣參議員及自治職員誓詞如左:   余敬宣誓,余恪遵   國父遺囑,奉行三民主義,服從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及努力於本職,決不營私舞弊及授受賄賂,如違背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此誓。

(0360621 全文修正)

宣誓於就職地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0420529 全文修正)

宣誓應於就職任所或上級機關指定之地點公開行之,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 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0721111 全文修正)

宣誓之監誓人,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省(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及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之宣誓,由同級法院法官一人監誓;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主席、副主席之宣誓,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派員監誓。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政務官、大法官、考試委員及駐外大使、公使館公使之宣誓,由總統監誓或派員監誓。   三、第二條其他人員,由各該機關首長或其監督機關首長監誓或派員監誓。

(0820115 修正)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將本條有關監察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之監誓規定,予以修正,餘維持原條文。

(0950425 修正)

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國民大會代表、」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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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宣誓條例第 4 條規定:「宣誓之監誓人,依下列之規定: 一、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宣誓,由大法官一人監誓;直轄市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宣誓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宣誓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