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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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應造具移交清冊。
- 2.前項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移交目錄。 二、移交機關之名稱及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三、受移交機關之名稱及受移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四、監交機關之名稱及監交人員之職稱、姓名。 五、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及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六、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 七、文物之現況。 八、文物之產權登記及保險事項。 九、文物保管上之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 十、移交日期。 十一、具機密性之文物應註明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彌封日期等事項。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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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時應該具備的清冊內容。根據這條規定,移交清冊內應包含以下事項: 1. 移交目錄:清單列出所移交的文物項目。 2. 移交機關和人員:列明移交文物的機關名稱、移交人員的職稱和姓名。 3. 受移交機關和人員:列明接收文物的機關名稱、接收人員的職稱和姓名。 4. 監交機關和人員:列明監督移交過程的機關名稱、監交人員的職稱和姓名。 5. 文物的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和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6. 文物的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和來源。 7. 文物的現況。 8. 文物的產權登記和保險事項。 9. 文物保管上的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 10. 移交日期。 11. 具機密性的文物應註明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和彌封日期等事項。 12. 其他必要事項。 這些內容都是為了確保文物在移交過程中的管理和保護。以最新的資料來源為例,可以參考《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該法規於2007年2月26日經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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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