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由總統府偕同主管機關派員監交。
- 2.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由主管機關偕同移交機關派員監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總統府辦理文物移交時應由總統府本身和主管機關共同派員監交。而非總統府的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文物移交時則由主管機關和移交機關共同派員監交。這意味著在進行文物移交時,總統府必須和主管機關合作並共同派遣監交人員確保移交過程的順利進行。 例如,如果一個政府機關需要將其管理的文物移交給總統府,根據第9條的規定,該政府機關應當與主管機關一同派員前往總統府進行監交。這樣可以確保在移交過程中有足夠的監督和配合。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