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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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1. 總統府可在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期限屆至前,先行移交部分文物給主管機關。具體的移交期限則由總統府與主管機關協商確定。 例如,在總統的任期結束前,總統府可以提前將一些文物交給主管機關管理,以便更好地保存和展示這些文物。 2. 前項規定只適用於總統府累積的文物數量非常龐大,如果不提前移交的話,可能會有逾期的風險。 例如,如果總統府的文物數量非常龐大,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給主管機關,那麼根據這條規定,總統府可以先行移交部分文物,以免超過期限。 3. 前兩項規定也適用於總統府以外的政府機關或機構。 這意味著除了總統府之外的其他政府機關或機構,在處理文物移交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這條規定中的相關內容。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主要是針對總統府在移交文物方面的規定,其目的是確保文物的妥善管理和保存。該條例對於總統府在移交文物時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以確保文物能夠按照規定進行妥善的管理和保存。
- 第五條條文
- 期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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