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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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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統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轉時,展覽中之文物,得先行造冊送主管機關,並於撤展後三個月內辦理移轉。
  2. 2.前項規定於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共有兩項規定: 1. 當總統府需要辦理文物的移轉時,如果在展覽中的文物,可以先做成冊子並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並且必須在撤展後三個月內進行移轉。 2. 前項的規定同樣適用於總統府以外的政府機關或機構。 該條約的參考法條是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並且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當總統府要辦理文物移轉時,展覽中的文物可以先做成冊子,並且送交主管機關。此外,撤展後三個月內必須完成移轉。同樣,這些規定也適用於政府機關或機構以外的場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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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總統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移轉時,展覽中之文物,得先行造冊送主管機關,並於撤展後三個月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