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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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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之文物(以下簡稱私有文物)欲交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先行送請審定
  2. 2.前項表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為法人者,其名稱、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文物之名稱、類別、數量、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三、文物之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來源。 四、文物之現況。 五、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的文物如果希望由主管機關來進行管理,可以提供相關的資料申請審定。申請時需要製作一份表冊,並附上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表冊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1. 文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如果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稱、代表人、地址和聯絡方式。 2. 文物的名稱、類別、數量、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3. 文物的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和來源。 4. 文物的現況。 5. 其他必要的事項。 這條規定意在讓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的文物能夠更好地被管理和保護。提供這些資料可以幫助主管機關確認文物的狀態和價值,並且便於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監管工作。例如,私人擁有一幅名畫,希望將其交由主管機關管理,該條規定就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資料,包括畫作的作者、尺寸、材料等等,以確保其經過正確的管理和保存。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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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私人或民間團體所有之文物(以下簡稱私有文物)欲交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造具相關表冊,並附照片、圖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