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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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政府機關或機構在將經管文物送主管機關管理前,應該先製作相關的表冊,並附上照片、圖片或影音資料,送請審定。該表冊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 1. 政府機關或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絡方式。 2. 文物的名稱、類別、數量、附件、典藏號碼以及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3. 文物的作者、材料、形狀、尺寸、重量和來源。 4. 文物的現況。 5. 文物保管上的必要限制或注意事項。 6. 其他必要的事項。 根據《台中市文化局衛城執行要點》,政府機關或機構在將經管文物送交台中市文化局管理前,應填寫《文物現況及預防災害作業表》並附上照片、圖片。這份表格會記載文物的相關資訊,包括名稱、類別、數量、典藏號碼、作者等等。此外,表格也會記載文物的現況,例如保存狀況、損壞情況等。這樣的資料可以讓台中市文化局了解文物的現況,並適時進行保護和修復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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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