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政府機關或機構在辦理文物移交時應遵循以下方式: 一、將文物送達主管機關指定的地點。 二、移交清冊應該增加記載文物的運送方式。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