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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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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文物之名稱。 四、申請文物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時,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 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提供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和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時,則需要提供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以及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聯絡方式。 2. 若申請人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和聯絡方式;若是委任代理人的情況,則需提供相應的委任書;若是法定代理人,則需說明其關係。 3. 需要提供申請文物的名稱。 4. 需要說明申請文物的用途。 5. 需要填寫申請日期。 6. 其他必要事項。 舉例來說,若一個團體想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某件文物的使用,他們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提供團體的名稱、事務所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聯絡方式。若團體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相關資料。此外,他們需要說明申請文物的名稱和用途,以及填寫申請日期和其他必要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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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