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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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者,應填具申請表單,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聯絡方式;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文物之名稱。 四、申請文物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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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文物應用時,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 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提供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和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時,則需要提供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以及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聯絡方式。 2. 若申請人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和聯絡方式;若是委任代理人的情況,則需提供相應的委任書;若是法定代理人,則需說明其關係。 3. 需要提供申請文物的名稱。 4. 需要說明申請文物的用途。 5. 需要填寫申請日期。 6. 其他必要事項。 舉例來說,若一個團體想要向主管機關申請某件文物的使用,他們需要填寫申請表,並提供團體的名稱、事務所地址以及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和聯絡方式。若團體有代理人,則需提供代理人的相關資料。此外,他們需要說明申請文物的名稱和用途,以及填寫申請日期和其他必要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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