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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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之二之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藝術性,定義如下: 一、來源性:文物原所有人、原持有人或致贈人身分特殊重要者;或屬國外贈禮並足以彰顯國家外交政策者。 二、歷史性:文物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可彰顯國家發展意義者。 三、文化性:文物具備族群特色,可呈現國家、區域或民族等多元文化內涵,或反應社會民情及變遷趨勢者。 四、藝術性:文物具備藝術美感或工藝價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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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內容,該條解釋了第六條之二的來源性、歷史性、文化性和藝術性的定義。根據該條例的解釋: 1. 來源性:指文物的原所有人、原持有人或致贈人身分特殊重要,或屬於國外贈禮且足以彰顯國家外交政策的文物。 範例:一幅由國際知名藝術家贈送給該國的畫作,可被視為具有來源性,因為它反映了國家間的外交關係。 2. 歷史性:指文物具有重大歷史意義或能夠彰顯國家發展意義的文物。 範例:一座古老的城堡,它曾是國家的重要據點,反映了該國的歷史和發展過程,因此具有歷史性。 3. 文化性:指文物具有族群特色,能夠展現國家、區域或民族等多元文化內涵,或反映社會民情和變遷趨勢的文物。 範例:一幅展示當地傳統服飾和配飾的畫作,展現了該民族豐富的文化特色,因此具有文化性。 4. 藝術性:指文物具有藝術美感或工藝價值的文物。 範例:一件精美的瓷器,由著名的陶瓷工匠製作,展示了高超的藝術技巧和美感,因此具有藝術性。 這些定義幫助管理機構和專家評定文物的價值和重要性,以便適當地保護和保存這些文物。以上解釋參考自「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六條之二條文
- 持有名詞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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