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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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例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第六條的定期編製目錄公開,主管機關應在獲得文物後的半年內完成文物目錄的編製並公開。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取得文物後應該盡快編製文物目錄,然後向公眾公開該目錄。 2. 文物目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 文物的名稱和典藏號碼:即文物的標識和識別號碼。 - 文物的內容要旨:即文物的主要內容或特徵。 - 文物的取得日期:即取得文物的日期。 - 文物的所在地或保管場所:即文物目前的位置或保存地點。 - 其他必要事項:根據需要,可以記載其他相關的信息。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文物的管理和保護,以便公眾可以瞭解並存取這些文物。
- 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要旨名詞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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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