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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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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之。
  2. 2.前項目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名稱及典藏號碼。 二、文物之內容要旨。 三、文物之取得日期。 四、文物之所在地或保管場所。 五、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該條例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第六條的定期編製目錄公開,主管機關應在獲得文物後的半年內完成文物目錄的編製並公開。這表示主管機關在取得文物後應該盡快編製文物目錄,然後向公眾公開該目錄。 2. 文物目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 文物的名稱和典藏號碼:即文物的標識和識別號碼。 - 文物的內容要旨:即文物的主要內容或特徵。 - 文物的取得日期:即取得文物的日期。 - 文物的所在地或保管場所:即文物目前的位置或保存地點。 - 其他必要事項:根據需要,可以記載其他相關的信息。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文物的管理和保護,以便公眾可以瞭解並存取這些文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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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指主管機關應自取得文物之日起半年內完成文物之目錄編製作業並公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