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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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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逕行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當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完整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七日內進行補正。如果申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理由直接駁回申請。 根據最新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於2013年8月12日),第16條確實規定了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時的補正程序。主管機關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並要求在限期內完成。如果申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理由直接駁回申請。這就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限期內提供所需的資料或進行必要的更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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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