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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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當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完整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七日內進行補正。如果申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理由直接駁回申請。 根據最新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於2013年8月12日),第16條確實規定了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時的補正程序。主管機關應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並要求在限期內完成。如果申請人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理由直接駁回申請。這就意味著申請人需要在限期內提供所需的資料或進行必要的更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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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