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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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文物(以下簡稱文物)管理係指下列事項: 一、文物之蒐集與典藏。 二、文物之整理與建檔。 三、文物之保存維護(包含保存環境、保存方法、日常維護、修復及運送等)。 四、文物之註銷與處置。 五、文物之推廣。 六、文物之委任或委託。 七、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八、其他文物管理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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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例針對總統副總統文物的管理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例,文物的管理包括以下事項: 一、文物的蒐集與典藏:指對文物進行蒐集和保存的工作。 二、文物的整理與建檔:指對文物進行整理和建立相關檔案的活動。 三、文物的保存維護:包括文物保存環境、保存方法、日常維護、修復和運送等工作。 四、文物的註銷與處置:指對不再需要保存的文物進行註銷和處理的工作。 五、文物的推廣:指促進文物的宣傳和推廣活動。 六、文物的委任或委託:指對文物的管理工作進行委任或委託的行為。 七、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指擬定應對突發情況下文物的應變計劃。 八、其他文物管理維護事項:包括其他與文物管理相關的工作。 以上解釋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進行,該條例的參考資料為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例如,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了文物的範圍,第4條規定了文物管理機構的組成。這些規定與施行細則第2條的內容相關。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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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