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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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指的政府機關或機構,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以及屬於這些機關的機構,或是被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根據承認會議政府所發布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政府機關或機構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部門或機構,以及被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例如,中央政府部門如文化部、國立博物館等,以及地方政府機關如臺北市政府等都可以被視為政府機關或機構的範例。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公權力名詞
- 法人名詞
-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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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