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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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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機關或機構,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指的政府機關或機構,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以及屬於這些機關的機構,或是被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根據承認會議政府所發布的《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政府機關或機構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部門或機構,以及被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例如,中央政府部門如文化部、國立博物館等,以及地方政府機關如臺北市政府等都可以被視為政府機關或機構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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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機關或機構,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