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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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8條之規定,該規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 決定書的製作和發送:根據該條規定,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根據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的決議,製作決定書原本,並將其層送給本機關長官按照權責規定進行審核,並在決定書完成後的十五天內將其送達給訴願人、參加人和原行政處分機關。 2. 決定書的內容和格式:根據該條規定,決定書應以本機關的名義進行,除了在決定書上載明機關和機關首長的名字以外,還應該列出訴願會的主任委員和參與決議的委員的姓名。 3. 決定書的更正: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決定書的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除了主文以外,可以進行更正。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訴願審議委員會在製作和發送決定書時能夠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操作,確保決定書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範例: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8條規定,如果訴願會決定書的正本內容與原本不符,則可以進行更正。例如,如果決定書中的數字或名稱有誤,訴願會可以在正本中進行更正,以確保決定書的準確性。
- 訴願名詞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主文名詞
- 訴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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