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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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規定了訴願文書的送達方式及相關證書的要求。根據該條的內容: 1. 如果訴願文書是交付郵政機關送達,則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也就是說,在郵寄過程中,需要有郵務送達證書作為交付的證明。 2. 如果訴願文書是由派員或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的,則應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由派員或者特定機關送達,則需要有送達證書作為交付的證明。 3. 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及送達證書的格式由行政院定立。也就是說,行政院會規定具體的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和送達證書的樣式和要求。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訴願文書能夠正確送達到相關的單位,並有相應的證明。具體的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和送達證書的格式及要求可以參考行政院相關的規定文件。
相關函釋 1 則
- 訴願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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