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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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0條有兩項規定: 1. 若訴願決定被撤銷,承辦人員應立即進行分析檢討並提出意見,以供該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這意味著當一個訴願案件被撤銷後,承辦人員需要對案件進行詳細的分析檢討,並提供簽提意見,以便行政機關改進相關的業務。 2. 行政法院的裁判對於處理類似事件時提供參考是合法的。然而,如果該裁判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中的任何情形,則被告機關有權根據法律提起再審的訴訟。換句話說,如果行政法院的裁判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中所列的情形,被告機關可以依法提出再審訴訟。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源並未在上述文本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案例。
- 訴願決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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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