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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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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應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不服之訴願決定及請求事項。 四、申請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1條》,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证明文件号码。如果是法人或其他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团体,则需要提供其名称、办事处或营业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 2. 如有代理人,则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证明文件号码。 3. 不服的訴願決定和申请的事项。 4.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5. 证据。如果是文件,则需要提供正本或副本。 6. 年月日。 范例:例如,一个人以法人的身份申请再审,并委托某人作为代理人。在申请书上,法人的名字、地址等应该有所记载,并由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代表法人行事。 参考资料:《行政院及各级行政机关申诉审议委员会审议规则》,行政院公告(87)第8700009700A号,1999年9月30日修订

  • 第九十七條條文
  • 再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訴願法9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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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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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規定:「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應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