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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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的規定: 1. 如果申請再審的人不符合法定資格,審議委員會應該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2. 如果申請再審的人沒有再審理由,或者有再審理由但原決定是合法的,審議委員會應該作出駁回的決定。 舉例如下:假設一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再審其被拒絕的申請。然而,該人並不符合法定的再審資格,審議委員會應該根據第32條的規定,作出不受理該申請的決定。
相關函釋 1 則
- 再審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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