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10 條(徵用人民從事總動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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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用人民從事於國家總動員業務時,應按其年齡、性別、體質、學識、技能、經驗及其原有之職業等,為適當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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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10條,當政府徵用人民參與國家總動員業務時,應該根據其年齡、性別、體質、學識、技能、經驗以及原有的職業等因素進行適當的支配。 這表示政府在徵用人民參與總動員業務時,必須依據上述因素來分派任務,確保每個人都能夠在符合自身條件的工作上進行貢獻。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國家面臨戰爭威脅,政府需要動員人力來加強國家的防禦能力。根據這個法規,政府可能會根據個人的技能和經驗,將工程師分派到建造軍事設施的工作,將醫生派往前線的醫療部隊,並將年輕人訓練成士兵。這樣做可以確保每個人的能力能夠得到充分利用,並且最大限度地提高整個國家的防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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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