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9 條(人民及團體協助總動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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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在不妨礙兵役法之範圍內,得使人民及其他團體從事於協助政府或公共團體所辦理之國家總動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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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9條,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動員人民和其他團體來協助政府或公共團體進行國家總動員業務,但是必須在不妨礙兵役法範圍內進行。根據這一條法規,政府有權利要求人民和團體參與各種總動員相關的業務,這些業務的具體範圍會依據當時的需要而定。這個法規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法律基礎,讓政府能夠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確保國家在面臨緊急情況時的總體運作能力。例如,在戰時或國家危機期間,政府可以要求人民和團體參與防禦工作、救援行動、生產保障等各種總動員相關的活動。這一條法規的具體落實執行可以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和需要進行相應的制定和調整。
- 兵役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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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