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12 條(僱傭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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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機關、團體、公司、行號之員工及私人雇用工役之數額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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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12條的規定,在必要時,政府可以對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及私人雇主的員工數量進行限制。這意味著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限制各個機構和企業的人員數量,以確保國家的總體動員能力。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家在緊急情況下能夠有效地動員和調度人力資源。 作為範例,考慮到應對疫情爆發的需要,政府可能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12條的規定,對醫院的醫務人員或相關機構進行員工數量的限制,以確保應對疫情的能力和效率。此外,政府也可能通過限制員工數量來調節特定行業或領域的勞動力市場,以達到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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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