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13 條(僱用人職務能力之呈報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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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命人民向主管機關報告其所雇用或使用之人之職務與能力,並得施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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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13條,政府可以在必要時,要求人民向主管機關報告其所雇用或使用的人的職務與能力,並且可以進行相關的檢查。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家人力資源的充分運用,並且確保所雇用或使用的人具有適當的能力來應對國家總動員的需要。 這項法規可參考的資料是《國家總動員法》本身,其中第13條明確規定了政府可以要求人民報告以及進行檢查的權限。另外,根據該法第15條,政府也擁有指導人民接受必要的訓練和教育的權力,以提高其在國家總動員中的能力。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國家在面對戰爭或其他國家總動員的緊急情況下,政府可以根據這項法規要求人民向主管機關報告其所雇用或使用的人的職務與能力,並且可以進行相關的檢查。這樣可以確保國家能夠有效地調動和運用人力資源,以應對緊急情況的需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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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