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15 條(耕地耕作力之分配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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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耕地之分配,耕作力之支配及地主與佃農之關係,加以釐定,並限期墾殖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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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15條,政府可以對耕地的分配、耕作力的支配以及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關係進行調整和規定。同時,政府也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開墾荒地。 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修訂的國家總動員法,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耕地的分配進行調整,例如促使土地從非農業用途轉換為農業用途。耕地分配可能涉及到地主和佃農之間的合約關係,政府可以對這些關係進行規定和調整。此外,政府也可以在保護土地資源的前提下,要求農民開墾荒地以增加農業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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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