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16 條(貨幣流通、匯兌區域債權債務行使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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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貨幣流通與匯兌之區域及人民債權之行使,債務之履行,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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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總動員法第16條規定,在法律實施後,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貨幣流通和匯兌區域以及人民債權的行使和債務履行進行限制。 根據這個法條,政府有權限制社會上貨幣的流通和匯兌,以及限制人民對於債權和債務的行使和履行。這是為了在國家出現必要時能夠迅速調節金融和經濟的運作,以應對特殊情況下的緊急情況或國家總動員的需要。 相關案例可以參考最新的國家總動員法實施中可能出現的限制情況。然而,由於該法條的具體適用範圍和條件可能因國家的需要和特殊情況而有所不同,具體的案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詳細法規和政府公告。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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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