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總動員法 第 17 條(金融資金運用之限制)
快速跳轉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行號資金之運用,加以管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17條,政府可以在必要時對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行號的資金運用進行管制。具體的管制措施會根據特定情況而有所不同,可能包括限制資金流通、指定特定用途的資金運用等。該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國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有效地調控金融體系,以支持國家總動員的需要。 參考資料1:《國家總動員法》 參考資料2:行政院經濟顧問室,《國家總動員法施行綱要解說》,2018年修正。 範例:在國家面臨嚴重經濟危機或戰爭威脅時,政府可能會根據國家總動員法第17條,實施對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行號資金運用的管制措施。例如,政府可以限制銀行的資金流通,禁止某些類型的資金交易,或者要求銀行向特定產業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這樣的措施有助於國家管理金融體系,維護國家的經濟穩定和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總動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